一、营造浓厚氛围,夯实基础工作(15分)
1、党组(党委)重视文明创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支持解决有关问题,积极创造有利条件。(3分)
2、全员参与,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积极开展活动,氛围浓厚,形成文明创建工作合力。(3分)
3、成立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有长远规划、有实施方案、有动员部署、有制度举措。(3分)
4、创建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在人财物方面有基础保障。(2分)
5、开展文明处(科)室、文明车间班组、文明职工特别是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倡导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4分)
六、提升业务水平,取得工作实绩(20分)
1、牢固为民服务理念,加强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培训,积极推行便民利民举措。(5分)
2、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业务工作及精准扶贫等中心工作处于省直机关或全省同行前列。(10分)
3、办事效率高,服务态度好,无“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和“四风问题”。(5分)
2、文明创建工作具有鲜明特色,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审核认定的,加2分。
3、文明创建取得良好成效,近两年在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表彰会上作典型发言或经验交流的,加2分;在省直工委召开的机关党的工作会议或文明创建工作表彰会上作典型发言或作经验交流的,加1分。
4、近两年担任过文明单位片组长,并积极组织开展工作的,加2分。
5、近两年获评全国道德模范等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荣誉的,每人次加2分;获评全省道德模范等省级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荣誉的,每人次加1分。
6、所有项目加分值不超过20分。
1、本细则基础分(不含加分)为100分。对照细则进行自评(含加分),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申报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得分在100分以上的可申报省直机关文明标兵单位。
2、本细则除适用于新申报单位的考核评分,也适用于届期内文明单位的复查。
3、本细则第25条至29条所称的“近两年”,是指文明单位评选考核年及其上一年。